第七章(8/14)
间随着她的步伐滴下。
“许晋嘉你的心脏多了一条神经,会导致阵发室上
心搏过速,或称心室震颤,杏林子刘侠就是这样走的。因为你是处男,你没
过,不知道自己在剧烈运动时会有休克的危险,老师刚刚有控制你的快感,让你能感受
时的兴奋,却不足以致命,不过要是老师没发现这件事,你很可能在第一次做
时因为竭尽全力而丧命。下课后你赶快跟父母亲讨论什么时候动烧灼手术去掉那条神经,以免以后马上风。”
靠夭啊,我知道陈老师是刑法博士、心理学博士,该不会也有医学学位吧!
后来想想,她应该没那么神,用看的看得出家有什么病,应该是做到一半临场判症,搞不好跟任何
做都能临时反应看出什么跟刑法有关的端倪吧。
“同学想想看,老师刚刚只是想要强制许晋嘉,如果
完毕后,许晋嘉因为心室震颤死亡,这能否归咎给老师?以单纯条件式的因果关系来说,老师的
当然是他死亡的原因,不可想象老师没强制
他而他突然死亡;但是一般
怎么能预料到对方有这么罕见的状况。又例如,基于伤害故意划了对方一刀,结果对方因为患有血友病而失血过多死亡,这怎么能归责给行为
?所以实务上采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,亦即,通常
况下,‘有此一条件都会引发此一结果的条件,才是真正造成结果的原因’。因为此时结果和原因之间具备有相当
,所以称为相当因果关系说。也就是说是不是每次发生强制
,对方都会有心室震颤死亡的结果?如果不是,强制
就不能算是对方死亡的原因,老师的行为顶多被论以强制
而非强制
致死。
“不过学者现在比较倾向采取条件理论,再用客观归责理论去除包山包海的那些不重要的因果。所以我们必须对条件的因果关系做点补充,以去除一些模糊地带的况。
“一、纯事实的因果关系。假设某位男同学想杀(通俗说法)陈湘宜已久,并在陈湘宜前往慕尼黑大学开学术研讨会前一天真的动手犯了刑法226之1——强制
而故意杀被害
,强制
并杀害了陈湘宜,谁知道陈湘宜预计搭乘的那班飞机隔天竟然失事,无
生还。男同学不能主张他没
杀陈湘宜,陈湘宜也会飞机失事身亡,飞机失事仅是单纯事实,不影响前一天同学
杀陈湘宜的事实,因此男同学杀害陈湘宜还是有因果关系。”
靠,嘛讲得好像事不关己一样,陈湘宜陈湘宜的叫,虽然您已不再只属于我,我还是喜欢您的,别诅咒自己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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